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08:00    次浏览
我院近期查办的案件中有不少类似该案的“蚁贪”案件,造成的后果相当惊人。这些“蚁贪”并非身居高位,也没有大权在握,只是工作在最基层的普通职员,他们和那些动辄千百万大肆侵吞国家财产的“老虎”们不同,是以“蚂蚁搬家”的方式一点点侵吞公款,日积月累积少成多,最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与一般的主动腐败、显性腐败不同,“蚁贪”式腐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。“蚁贪者”身处基层岗位,大多数人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,擅长玩两面手法,暗地里做着不法的勾当,表面上却兢兢业业、任劳任怨,给领导和同事造成假象。他们的作案手法一般都很简单,行为却较为隐蔽,因犯罪数额不大很难被及时发现,以小金额作案换取长时间犯罪。另外,“蚁贪”更容易隐藏在中国人特有的人情世故和人际交往的面纱之下。它的社会根源很深,我们日常的经济行为和社会交往都可以成为它滋生的土壤。“蚁贪”最终发展为“鲸吞”,固然是因为个人私欲膨胀、道德滑坡,但监管缺位和制度失效这一背景也不容忽视。以本案为例,被告人王惠所在的物业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应的财务规章制度,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疏于执行,如安排王惠一人兼任出纳和会计,使会计的监督功能形同虚设,她才能在十年时间里瞒天过海。正是这种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小权力激发了“蚁贪者”有缝就钻、有洞就穿的本性,成为犯罪的温床。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”,杜绝“蚁贪”关键要切实为权力扎紧制度的笼子,用制度监督并约束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,将制约机制落到实处。